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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单位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路**号**花园**区**幢第**层**房。诉讼代表人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该司法定代表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73********,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海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苑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海口市秀英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苑**号。2018年7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海南**有限公司、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份,海南**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副总经理吴某某在其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苑小区**栋**室家中代表**公司与先前认识的安徽滁州市**有限公司的经理朱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向滁州市**有限公司为**公司购买1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865448元,其中可抵扣税款额为人民币271047.94元。**公司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到税务部门使用认证抵扣税款人民币271047.94元。原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于2016-2017年对**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向**公司追缴税款人民币271047.94元,并处追缴税款0.5倍罚款人民币135523.97元,依法加收滞纳金95260.84元。上述款项均已入库。2018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对**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同年7月19日,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清单、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康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盛某某的证言;

3.吴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海南**有限公司、吴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海南**有限公司、吴某某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犯罪后有悔罪表现,且最终未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南**有限公司、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余中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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