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55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瑞安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瑞安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5日,属有限责任公司,系一般纳税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瑞安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事务。
2015年3月至5月期间,瑞安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形式取得由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人民币83653.37元,后均已成功申报抵扣。
2020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9月11日,瑞安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完税证明、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件、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团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情说明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瑞安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吴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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