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不诉〔2019〕64号
被不起诉单位海贝**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99007224C,住所:青岛市黄岛区**路3201,法定代表人:贝某某。
诉讼代表人:贝某某,身份证号码3709071980********,主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单元402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2********,汉族,大学本科,青岛**纺织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单元402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丽萍,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6日、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青岛**纺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因公司缺少进项税发票,先后多次通过济宁的张某某以票面面额7.5%的比例,购买枣庄**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总金额为399242.74元,总税额为67871.26元,总价税合计467114元。吴某某向张某某支付开票费3.5万余元。案发后,青岛***有限公司补缴上述税款。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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