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 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 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1********,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镇**村**号,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商务楼**号东户,系内蒙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内蒙古**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徐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该公司人员做饭,吴某某每月工资五千余元。徐某某让吴某某担任内蒙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于2017年3月1日办理了变更手续。2017年6月,吴某某曾帮助徐某某代收过快递一次,但吴某某不明知快递内系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徐某某曾借用过吴某某的银行卡,但吴某某不知徐某某使用银行卡的具体用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虽系内蒙古**有限公司挂名法人,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徐某某,吴某某客观上未参与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观上不明知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吴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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