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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住所地什邡市**商场**楼**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是什邡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作酌定不起诉)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其在什邡市废旧市场认识的一男子介绍,以支付票面税款金额10%的价格购买广汉市**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受票方是什邡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税额151819.6元,价税合计1044876元,并全部进行认证抵扣。2020年3月14日,什邡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什邡市税务局补缴税款151819.6元,滞纳金118351.0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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