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0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局办事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园**幢**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5日至10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薛某某(另案处理)因多年未如愿考上公务员,萌生了在2020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作弊的想法,遂纠集亲友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缪某某、蔡某甲、章某某、林某甲、蔡某乙、林某乙(均另案处理)共7人前来帮忙,并经商议为每人分配具体作弊任务。2020年7月26日上午,在浙江省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时,根据薛某某的事先安排,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林某乙将各自负责部分的题目答案,利用上厕所时机通过坑位的缝隙分别传送给事先在指定厕所蹲守的蔡某甲、林某甲;蔡某甲、林某甲二人拿到答案拍照后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给缪某某,缪某某将答案汇总后通过厕所坑位的缝隙传送给薛某某。此外,章某某因害怕事发,在进入考试区域后未到指定的厕所位置将蔡某乙所做的题目答案传送给缪某某。同日10时许,蔡某甲在考场厕所内被民警现场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主动到平阳县公安局昆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8部;
2.书证:户籍信息、鳌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准考证信息、鳌江中学和平阳中学考点考场分布图;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及同案犯薛某某、缪某某、蔡某甲、章某某、林某甲、蔡某乙、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 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从犯、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涉案扣押被不起诉人吴某某1部手机已另案移送平阳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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