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3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白某某**路**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第一次自2020年2月13日起2020年3月13日止、第二次自2020年4月26日起2020年5月26日止);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第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起2020年3月17日止、第二次自2020年4月14日起2020年4月28日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李某甲、甘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总经理徐某某(已判决)的组织下在贵阳市白某某**路**酒店内组织卖淫,2018年3月15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黄金海底水疗酒店营业执照、会议记录、合同等经营性文件,微信****,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文某某、孟某某、李某乙、罗某甲、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丙、金某某的证言,同案陆某某、徐某甲、李某甲、徐某乙、高某某、张某某、甘某某的供述;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扣押笔录:证人罗某乙、陈某乙的辨认笔录,经营性文件搜查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案中作用较轻,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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