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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绰号无,女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住浙江省庆元县******号,因于2020年5月14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庆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庆元县公安局于10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20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担任庆元**工作室主管,利用公司旗下微信号,帮助赌博平台进行广告推广。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个人手机予以返还,资金账户予以解冻。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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