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绰号无,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住浙江省庆元县**路**弄**号,因于2020年5月14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庆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庆元县公安局于10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20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担任庆元**工作室主管,利用公司旗下微信号,帮助赌博平台进行广告推广。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个人手机予以返还,资金账户予以解冻。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