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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辖区,住**辖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世君,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

2015年5月22日,杨某某向**场物业管理总站东海站**分站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镇中心市场内的30个猪肉档口,每个档口每年租金为人民币一万元,杨某某再将30个猪肉档口转租给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林某某(未归案)等25名猪肉档档主进行经营。2015年8月1日,杨某某承包**镇的生猪集中宰杀再转卖给猪肉档档主,因双方有合作关系原因,杨某某仅以每个档口每月人民币600元的价格收取租金,档口位置则按一季度抽签一次确定,如此经营至2018年8月。

2018年10月起,杨某某不再从事猪肉批发生意,便拟将猪肉档口租金提高至每个档口每月人民币1500元,并拟每月竞标一次。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林某某等19名猪肉档口档主对此竞标模式不满,不同意以上的竞标模式。2019年2月22日、2019年3月5日物业站(杨某某)两次组织竞标,但均因发包方宣布吴某某、林某某、陈某甲等人不得参加竞标,导致大部分档口档主有意见罢标,后仅有五个档口被竞标成功。在此情况下,林某某等人在没有竞标的情况下占用档口继续经营。双方在协商及竞标过程中,林某某、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等几人与杨某某一方的人员及物业站的人员均发生过争吵论理,双方都有曾报警处理过,但过程中均没有发生殴打他人或者损毁财物等行为。纠纷经**镇政府协调,上述占用档口的档主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于2019年7月补交了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共10个月的档口租金。吴某某2018年10、11月两个月强行占用档口经营,未交租金共计2400元,案发后,其同意补交占用档口的租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为初犯,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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