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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等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_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5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连城县**乡**村**村**栋**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经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因病死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5月份间的一天,吴某乙(另案处理)在龙岩向一名刘姓男子购买三桶溴代苯丙酮、二甲苯、甲氨水、氢氧化钠、盐酸、乙酸乙酯、酒石酸等制麻原料共约四、五吨,以及反应釜、搅拌机、脱水机、塑料桶等制麻设备,运至连城县**乡**村**坑巫某某(另案处理)的养猪场内,并雇请项某某、曹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现场非法生产麻黄碱;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受吴某乙雇请到现场参与卸货、负责望风和煮饭。一共生产了两个晚上,将溴代苯丙酮、二甲苯、甲氨水、氢氧化钠、盐酸、酒石酸等制毒原料或配剂全部使用完,后由于电风扇起火引起火灾,将所有的原料和已生成的5-6桶麻黄碱半成品(呈液体状,每桶约20余千克)烧毁,据吴某乙等人所述上述麻黄碱半成品能生产出20-25千克的麻黄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巫某某、曹某某、项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材料及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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