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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54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遵义县**街道**社区**组。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0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7日凌晨,吴某某窜至黄岩区江口街道太阳新村59幢1号南面门外,以用手拉车门的方式将事主王某某停放着的一辆浙JQ0611白色丰田RAV4车门拉开,将事主放在中控扶手箱内的5000元、以及放在副驾驶室前面储物箱内的30000元现金窃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盗窃王某某1300余元的事实,未达到盗窃罪的犯罪数额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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