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
辩护人陈德华,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趁前女友杨某某睡觉之际,拿走杨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秘密盗走杨某某银行卡中的10000元钱,并将盗走的钱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中,并将盗窃而来的钱用于赌博。
2.2020年3月1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趁前女友杨某某睡觉之际,拿走杨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秘密盗走杨某某微信零钱中的1000元钱,并将盗走的钱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中,并将盗窃而来的钱用于赌博。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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