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72********,汉族,高中,工作单位:北京市大兴区**镇**园,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园**里**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8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暂放在此处的羽绒服、枸杞子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798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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