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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川检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现住重庆市南川区**小区****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健,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小区**栋**楼,先后四次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晾晒在阳台的黄色裙子、黄色上衣、黑色棉服、红色女式外套、白色女式外套等衣服。

2020年5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小区**栋**楼,盗走被害人田某某晾晒在阳台的一条女士连衣裙,被被害人田某某发现并追回。

2020年5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街道**路**号被害人余某某和周某某共同租住的房屋阳台上,先后九次盗走被害人余某某和周某某的连衣裙、短裙、短裤等十余件衣服。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智力三级残疾,经鉴定吴某某患恋物症,作案期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在吴某某家中扣押到被害人赵某某黄色上衣、红色女式外套各一件,被害人周某某半身裙一条,均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吴某某家属愿意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已退赔人民币1600元到南城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收证据清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服务平台查询吴某某残疾等级为智力三级的截图、户籍信息表;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田某某、周某某、余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何某乙、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渝精卫〔2020〕精鉴字第0567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吴某某视频截图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其他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2020年1月至7月,在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小区、重庆市南川区**街道**路**号等地点,先后十余次盗窃多名被害人财物,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权,具有社会危害性,经鉴定,虽然吴某某患有精神疾病,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判断盗窃犯罪的情节轻重,要综合考虑涉案财物的数额大小,行为人的作案动机,是否为初犯偶犯,是否退赃退赔等情况。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多次盗窃,虽然已达到立案标准,但涉案财物数额较小。吴某某实施盗窃衣物行为的原因之一是因患有精神疾病。在案发后,吴某某已退回部分的被盗衣服,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600元,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吴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综合前述情况,可以认定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以及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具体情况依法处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应当依法认定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吴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一直稳定认罪,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600元,已书面通知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南城派出所退给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800元、周某某人民币300元、余某某人民币500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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