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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路**,无固定住所。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本市南明区贵惠路225号“众海网咖”16号机位,趁被害人韩某某之机,将其放在桌上充电的一部华为P30手机(价值人民币2790元)盗走。后其在南明区贵惠路“嘉宾旅社”被抓获,并查获其盗窃所得手机一部。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涉嫌盗窃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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