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2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小组**号,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起骑车到三亚市崖州区老海口茶店停车场处附近买彩票图。7时许,其准备离开时发现停放在其电动车旁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车钥匙未拔,吴某某顿起贪念,将该电动车骑回其位于三亚市崖州区**镇**小组**号的家中,并将车藏匿于鸡舍里。20时许,民警在吴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扣押该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05元。
案发后,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已发还);2.书证: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表、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等;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被盗车辆已发回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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