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二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某天,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被害人孔某某用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时记住支付密码。2019年9月8日晚上,吴某某借住孔某某家,孔某某出门买水时,吴某某看到孔某某放在一楼大厅的手机,因欠他人债务,起了贪念,用孔某某的手机微信扫码转账1万元人民币到其手机微信上,并删除孔某某手机上的扣款信息。2019年9月29日晚上,吴某某再次借住孔某某家。9月30日00时许,孔某某出去买东西时,将手机放在一楼大厅,于是吴某某如法炮制,将孔某某手机微信上的1万元人民币转到自己的手机微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盗窃的钱退赔给被害人孔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是贫困家庭成员,现为家里主要劳动力。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1部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长:陈玉林
检察官助理:张世标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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