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6********,汉族,文盲,无业,暂住于苏州市相城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4月、5月间,至苏州市相城区**超市盗窃作案3次,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0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超市,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货架上的牛栏山牌珍品土豪金白酒1瓶。
2.2020年4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超市,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货架上的牛栏山牌简百年白酒2瓶。
3.2020年5月2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超市,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货架上的牛栏山牌简百年1瓶及牛栏山牌珍品土豪金白酒2瓶。
经鉴定,上述被盗白酒6瓶合计价值人民币303元。
案发后,查获牛栏山珍品土豪金白酒1瓶及其他被盗白酒酒瓶,已经发还被害人孙某某。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另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孙某某损失人民币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豪金白酒1瓶、其他被盗白酒酒瓶(系照片);
2.入库结算单;
3.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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