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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195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现住在江苏南京市江北新区****街区****。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31日被江北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时代中心二期9幢地下车库的排水渠上面的雨水篦子、通气百叶窗,共计雨水篦子6块、铝合金百叶窗1扇。经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废旧雨水篦子、百叶窗在南京地区废品回收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3日,吴某某至时代中心二期9幢地下车库入口盗窃2块排水渠雨水篦子;

2. 2020年7月26日,吴某某至时代中心二期9幢地下车库入口盗窃2块排水渠雨水篦子;

3. 2020年7月27日,吴某某至时代中心二期9幢地下车库入口盗窃2块排水渠雨水篦子、一个铝合金百叶窗。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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