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街**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5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成都高新区**路**号**科技有限公司**栋**楼上班期间,在更衣室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其大衣内的一部白色IPHONE X手机和一个白色耳机。随后吴某某将盗窃的手机和耳机带回其位于成都高新区**路**号**公寓**号苑**栋**号宿舍,并藏匿在8号床位的床垫下。
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科技有限公司被挡获并带领民警将被盗手机和耳机找回。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其涉案金额较小,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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