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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7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镇**村**。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窜至安吉县昌硕街道物美超市内,在购物结账时,采用在“多点”自助结账机上结算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的方式,先后多次盗窃超市内的各类商品,后于8月18日在盗窃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发现,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商品的价格总价值为人民币831.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退赃退赔,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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