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蓬溪县人民医院门诊大厅内躲雨,见收费室值班人员休息后未锁收费室抽屉,遂从收费窗口翻入收费室内,将收费室3号、4号收费柜抽屉内的5800元现金盗走。同月29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蓬溪县人民医院被抓获归案,侦查人员从其处扣押涉案人民币4975元,现已发还被害人。经四川惠城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0年7月24日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退还被害方人民币82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负部分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退还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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