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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6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来到**街道**村菜场后面托运站,见一辆浙J*****红色江淮牌

重型厢式货车停放在此处,趁四周无人之际,盗窃走事主李某某放于该车货柜内的一个黑色杂牌挎包(内有现金3900余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已赔偿当事人39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已退赃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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