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二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4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42********,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至10月31日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先后到厦门市思明区华菲大厦**便利店内,趁他人不注意之机,先后三次从店内盗走毛巾、香皂、牙刷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12.6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前述店内盗走4条共计价值91.6元的“菲尔芙”牌精梳长毛绒棉毛巾和2支价值59.8元的“Clio”牌牙刷。
2.2019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前述店内盗走2块共计价值23.8元的“爱敬名画”牌香皂。
3.2019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前述店内盗走6条共计价值137.4元的“菲尔芙”牌精梳长毛绒棉毛巾。
2019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前述店内被抓获,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便利店损失共计312.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