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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8********,汉族,初中文化,油罐车驾驶员,暂住兴化市**花园**幢**单元**号(户籍地兴化市**镇**村**号)。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6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9日、7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兴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犯罪的共犯,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兴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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