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6时许,吴某某在株洲市芦某某某某路“某某”饰品店趁被害人丁某某不备盗窃一块黄色蜜蜡。经鉴定,被盗蜜蜡价值3000元。破案后,损失已挽回。
2020年9月8日,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9月23日,被害人丁某某对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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