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绰号“水某”、“阿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平远县**镇。2004年9月27日因盗窃罪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叁千元。因涉嫌盗伐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伐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平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初,林某某、陈某某(均已起诉)日前认识。2019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林某某、陈某某闲聊中说起,近期因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便商议到平远县**镇**村的集体山上盗砍松树变卖,并商议由林某某负责雇请砍伐工人及联系销售赃人员,陈某某负责雇请挖掘机修整进山的道路,木材销售后除去砍工等开支后六四分成。商议后,陈某某则联系好铲车、挖掘机共花费十多天的时间将进山砍伐林木的道路修整好。期间,林某某与负责销售赃物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一同联系砍伐工人。2019年11月23日,林某甲以每立方米280元的价格雇请廖某甲、廖某乙、赖某某三名砍工携带油锯两把到上述地点开始砍伐林木,至2019年11月25日连续砍伐天,共砍下林木98株,并将砍下的木材制材后分别堆放在山上的道路两侧。2019年11月23、24日,吴某某将盗伐的松木两车以3985元的价格运至梅州市梅县区**厂内进行销售。 2019年11月25日上午,平远县**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姚某某接到村民反映林木被盗伐后报警。
2019年12月10日,经平远县林业局的林业工程师鉴定:一、被盗伐的林木树种为马尾松树;二、盗伐现场遗留伐根98只;三、被盗伐的林木总林某丙蓄积19.3449立方米(折合材积12.1872立方米);四、盗伐现场遗留原木192根,计材积6.7758立方米(折合蓄积10.7552立方米)。
案发后,追回原木192根,计材积6.7758立方米(折合蓄积10.7552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远县公安局认定吴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林木,数量较大仍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长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远县人民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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