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栋**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吴某某在广西柳城县**镇**路商*城*栋小笼包门面前销售自制的开口枣(油炸面制品),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某某销售的开口枣进行抽样检验,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的结果是:吴某某销售的开口枣的铝残留量为205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铝残留量<100mg/kg的合格标准。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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