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蓟州**镇**村因土地承包合同清理,村民多占的集体土地需集中清理林木,划定区域,要求限期采伐,村内四至东村边地、南漳河、西漳河、北一道格公路内的林木由村集体统一办理采伐许可证,其余林木由村民交纳5元钱后由村委会或个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吴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经本村村民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介绍,将自己栽种的位于本村村东的36棵树木卖给邢某某(另案处理),树木由邢某某联系张某某(另案处理)砍伐。经现场勘查计算,36棵树木立木材积为43.323立方米。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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