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公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来宾市兴宾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9********,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将其购买位于来宾市兴宾区正龙镇**村民委8林班和**村民委2林班范围内的尾叶桉林木砍伐,并雇请司机运输桉木至兴宾区正龙镇雅江一带板厂出售。经来宾市**林业规范设计有限公司测算,案发现场活立木蓄积量为14.3立方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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