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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涉嫌盗窃罪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某星,曾用名吴某某,绰号无,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因涉嫌盗窃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某星因前期从广顺镇金叶合作社理事长洪某某处得知金鸡洞烟叶站库房存放有烤烟分风板,产生盗用分风板来做养殖围栏的想法。2020年3月15日早,吴某星独自驾车前往贵州省长顺县广顺镇马路社区高堡村金鸡洞烟叶站库房查看其中是否存放有烤烟分风板。在确定该库房内确实存放有大量烤烟分风板且无人看守后,吴某星雇佣过路的一辆货运三轮车,让三轮车驾驶员与其一起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库房,将库房内堆放的293块烤烟分风板盗出后装车运回家中。将第一批烤烟分风板盗出后,吴某星到广顺镇街上雇佣货车驾驶员吴某某、金某某及五名搬运工人于当日12时许再次前往马路社区高堡村金鸡洞烟叶站库房,到达库房后,吴某星安排其雇佣的人员通过库房窗子将库房内堆放的烤烟分风板盗出后装上吴某某及金某某开来的货车准备运走。吴某星将盗出的烤烟分风板装车准备运走时,被路过的烟草公司职工李某发现,随即李某对吴某星进行制止并将吴某星盗窃分风板一事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对吴某星2020年3月15日下午从库房内盗出并装车的烤烟分风板进行清点,其盗出后装车准备运走的烤烟分风板数量为2133块;其2020年3月15日早上盗出后已经运回家中的烤烟分风板数量为293块;吴某星从长顺县烟草公司金鸡洞库房内盗窃的烤烟分风板数量总计2426块。经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吴金星盗窃的烤烟分风板在2020年3月15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元每块;293块烤烟分风板的价格为7325元,2133块烤烟分风板的价格为53325元,2426块烤烟分风板的总价为60650元。

本院认为,某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全部退还被盗财物、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未遂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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