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645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太平**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号**。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在网上投资赔钱,瞒着妻子沈某某将家里银行存单内钱取走;事后怕其妻子沈某某发现闹矛盾,遂在网上找人伪造了两张农业银行的存单,并将存单放在家中。2019年9月3日,沈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拿着伪造的存单到农业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
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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