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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3********,汉族,文盲,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卞庄街道**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10月18日、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被我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其家承包兰陵县卞庄街道龙沂庄村鞍山约200m2山场已到期,仍与董某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以1万元的价格将涉案土地转让给本村董某某使用。董某某随后将自家坟地迁至此处使用至今。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吴某某实施了使用威胁、要挟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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