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四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43********,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种植茶叶、争山,在明知福鼎**林场**工区12大班030小班林木系福建省福鼎**林场所有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柴刀、锄头将涉案山场部分杉木砍伐或毁坏致杉木枯死。经鉴定:被砍伐、毁坏的杉木总蓄积量6.8601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077元。

2020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拔除种植的茶叶,在涉案山场补种木荷120株,并赔偿被害人福建省福鼎**林场林木款2677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锄头、砍柴刀;

2.吴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闽林证字(2005)第530021 

号林权证、福建省福鼎**林场出具的情况说明、福鼎市磻溪镇大洋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福鼎市磻溪镇林业站出具的情况说明、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吴某甲、蔡某某、吴某乙、邱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吴某某认罪认罚,且有自首、补植复绿、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锄头、砍柴刀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