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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8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01211982********,汉族,博士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4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从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3日);因部分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2月1日,公安机关补充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从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6日);因部分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4月15日,公安机关补充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从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集团欲将长沙市天心区**一期商业裙楼(1-4楼)的**珠宝改造为**港,**港主要经营餐饮服务,后**港对**一期商业裙楼**层、地下停车场、裙楼外立面等处进行建设改造,此举遭到**业主的强烈反对,双方多次发生纠纷,但始终未能达成协议。2018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等业主打砸**一期商业裙楼**层施工场地,致使不锈钢排烟风管受损。2018年3月20日,**部分业主出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邀请从事拆迁工作的易某某(另案处理),易某某再纠集易江某某、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电锤、切割机、锤子等工具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等**业主的组织下打砸**一期地下停车场施工工地,致使一个不锈钢化粪池受损,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易某某等人7000元劳务费。

经鉴定,涉案一个不锈钢化粪池成品,鉴定价格为56750元;50平米不锈钢排烟风管2000*1200,鉴定价格为20000元,共计鉴定价格为76750元人民币。

2018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4月9日,长沙**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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