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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现住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村**组**号,无业。2017年1月22日因盗窃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4月1日都匀市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都匀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都匀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7日、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来到都匀市百子桥公交车站台后方的被害人张某某棋牌摊子旁,因其打瞌睡时头部被摊子内摆放的物品硌疼,随即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将用于包裹棋牌摊物品的塑料篷布点燃,随后吴某某离开现场,在百子桥公交站台乘坐8路公交车返回家中。

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烧毁物品鉴定,被烧毁财物白色塑料靠背椅子78张,不锈钢桌子22张,其中大桌10张、中桌6张、小桌6张,香烟89包,其中硬中华6包、硬遵义22包、玉溪8包、福贵6包、磨砂25包、喜贵16包、蓝黄6包,一套监控器,两个摄像头,一匹28平方不锈钢大棚,一个星星牌冰柜,各种饮料若干。价值人民币9764元。本案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传唤证、拘留手续、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徐某某提供食品批发销货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消防部门出警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有证人徐某某、刘某某证言,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有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有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相关图片、现场辨认笔录及图片,有天网视频监控光盘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书面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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