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3********,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某某,住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与其妻子陈某某发生感情矛盾,便到岑某某**乡**村**组杨某某家,持菜刀朝陈某某冲过去,准备砍死陈某某。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朝陈某某冲过去的过程中,被旁人劝阻,陈某某跑到杨某某家房屋内躲藏。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未能找到陈某某,并在旁人劝阻下将菜刀拿给其母亲舒某某。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中止和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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