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印台检刑不诉〔2024〕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2196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路**房**号,住王益区**山**小区**室,退休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1月15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3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正在本辖区城关街道办城关六组57号姜某某租房的二层平台与姜某某乘凉聊天时,被害人秦某某酒后来到姜某某家。秦某某见前妻姜某某同他人聊天便开始谩骂姜某某,并在姜某某脸上打了一下。吴某某见状上前阻拦,二人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吴某某用啤酒瓶在秦某某头面部连续打了数下,看见秦某某脸上流下血来,便离开现场。后经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头面部皮裂伤遗留瘢痕6处,右手无名指背侧皮裂伤遗留瘢痕1处,其中面部遗留4处瘢痕长度累计为9.3㎝,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该案被害人秦某某对引发案件具有过错;吴某某给被害人秦某某赔偿损失3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二人和解;吴某某还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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