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80********,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乡**村**号,系河北**学院学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7日到新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2019年11月26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要求老师李某某修改考勤记录,遭到李某某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吴某某将李某某打伤。经司法医学鉴定,李某某1、右眼部挫伤属轻微伤;2、鼻部骨折属轻伤二级。2018年1月19日吴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吴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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