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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组,住成都市双流区****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吴某某与其女朋友郭某某、张某某等人行至巴州区****号“**”火锅店时,碰见被害人魏某某。郭某某因债务问题与魏某某发生纠纷,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吴某某用拳头殴打魏某某面部致其鼻部受伤骨折。经鉴定,魏某某本次损伤属轻伤二级。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魏某某损失,并取得了魏某某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吴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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