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住成都市双流区**镇**社区**栋**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其女朋友郭某某、张某某等人行至巴州区**街**号“**”火锅店时,碰见被害人魏某某。郭某某因债务问题与魏某某发生纠纷,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吴某某用拳头殴打魏某某面部致其鼻部受伤骨折。经鉴定,魏某某本次损伤属轻伤二级。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魏某某损失,并取得了魏某某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吴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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