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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1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购买啤酒事宜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用碗砸伤吴某某左眼部位,吴某某用拳头殴打了李某某身体。接着吴某某回家发现左眼模糊不清,便从家中拿了一根钢筋返回李某某家,用钢筋殴打李某某,致李某某左手中指、左肋骨、左侧髂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书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时间为2020年9月27日,已过5年追诉时效,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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