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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20〕0000000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 1969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2231969********,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2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 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位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的家中和其妻子罗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后罗某某用扁担对老公吴某甲进行殴打,吴某甲被打后从老婆罗某某手中将扁担夺走,并用扁担将罗某某左手打伤。后经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左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当日,经办案民警在现场口头传唤,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10月9日取得被害人罗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扁担一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到案经过、放弃伤残鉴定承诺、谅解书 、玉屏县医院DR检查报告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吴某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陈述;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玉)公(司)鉴(法临)字[2019]60号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吴某甲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且无违法犯罪记录,同时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扁担1根,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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