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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7********,汉族,小学文化,**酒吧保安,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合浦县**镇**路的**酒吧负责保安工作。2020年6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酒吧内为演员上台表演疏通通道时,推了顾客梁某某一下,二人发生冲突被酒吧工作人员拦开,酒吧督查将吴某某安排到酒吧门口外以避免发生冲突。尔后梁某某出到门外与吴某某再次碰面,梁某某率先冲向对方并用膝盖顶击吴某某的裆部,吴某某则用手控制住梁某某的双手欲将其摔倒在地,随后被赶来的保安将双方拉开。经法医鉴定,梁某某左手桡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吴某某阴茎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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