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住仁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某之间的情感纠纷而心生怨恨,遂在仁某某**镇**村**宿舍楼门口持钢管将王某某的左手打伤。经仁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尺骨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事后,吴某某与王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吴某某已赔偿了王某某10万元,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凡进必查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病历资料、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等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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