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9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下午,王某某骑电动车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丈夫陆某某驾驶的轿车在本市画水镇陆宅村平原水塔处十字路口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双方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随即下车与王某某推搡,王某某被推倒在地,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2020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方与被害人王某某方达成和解,和解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王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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