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乡**村**,住铜仁市碧江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日、9月29日补查重报。
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4日21时许,被害人龙某某驾驶其出租车来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营的位于铜仁市碧江区**路**洗车场内洗车,龙某某的车被清洗好后龙某某因觉得其出租车的后备箱洗得不干净,便在一旁辱骂,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为龙某某是在骂他,便与其理论,理论过程中龙某某继续辱骂吴某某,吴某某气不过遂用双手手掌将龙某某左右脸部各打了一巴掌,龙某某倒地,之后龙某某的丈夫赶到现场报警,龙某某受伤入院治疗。2019年4月8日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为:被鉴定人龙某某左耳鼓膜损伤的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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