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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4********1215,汉族,小学文化,青阳县皖江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青阳县杨田镇**村委会****号,现住池州市**小区****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青阳县新河镇童埠圩皖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龙某某处购买鲈鱼并装运,后龙某某提供的鲈鱼数量不够无法按时完成装运,吴某某因此事与龙某某发生口角,并用拳头殴打龙某某左胸部致其左侧两根肋骨骨折。

次日,龙某某电话报警,吴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经安徽省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5日,吴某某赔偿被害人龙某某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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