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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合同诈骗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2019年12月19日因病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因为疫情防控,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1月2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指使姜某某、许某某、高某某、荆某某(上述4人已起诉)、王某甲(另案处理)在绥化市北林区**城工地办公室内,持械将张某某、王某乙打伤,经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张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吴某某及其所在的黑龙江省**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城小区住宅、车库、商服一房多卖、一房多抵,涉嫌合同诈骗17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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