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县,住陕西省**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3时许,张某某独自一人窜至渭南市临渭区民生街北段,利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中石化加油站门口的一辆蓝色无证三轮汽车的打火线剪断并后自行打火启动该车,将该车开到龙背镇刘宋村之后以1100元钱卖给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吴某某将该车隐藏在刘宋村北边的空地,该车已经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9648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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