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6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9********,汉族,本科文化,打工,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楼**街**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及朋友陈某某的银行卡账户多次帮助收取、转移赃款合计人民币10171元,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合计人民币68元。
2020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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